济宁不动产变更登记指南 | ||||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办理条件 |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一套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申请)(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企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委批准文件(查验原件); (2)坐落变更的,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 (3)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2.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