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指南 | ||||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一套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单方申请)(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收回);产权消失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原件1份);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消失的,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后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免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