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申请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3. 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
4. 复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5. 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会报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 摇号选房: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选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
最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