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伤残待遇核定支付服务指南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
四、办事流程
向综合柜员窗口提报相应申请材料,到账后到工伤保险科窗口领取拨付单据。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七、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520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八、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6.《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