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
少儿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少儿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参保人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自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参保人在就诊前已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帐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事先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六个月内有效);
2、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当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需要办理现金报销时,将需提供的资料准备齐全,到参保地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少儿医疗保险科办理;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少儿医疗保险处或少儿医疗科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电脑,资料齐全且符合现金报销条件的,打印受理单及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打印补齐资料通知书,待资料齐全时补正受理;不符合现金报销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参保人的监护人或代办人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名,如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则需另外提供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或复印件(限四大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录入存折帐号,打印存折帐号单,参保人签名确认;
4、工作人员对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报销比例标准
1. 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80%、70%、55%,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住院费用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同级医院比例的60%支付,年度内最高3万元。
2. 慢性病报销起付线:
慢性病 500元起付线(血友病、尿毒症不设起付线)。
支付比例:甲类70%、乙类一、二、三级分别为65%、55%、45%。
最高支付限额:甲类7万元,乙类5000元,2种甲类及以上15万元,2种乙类及以上6000元,甲、乙类按甲类7.5万元。
3. 大病保险
起付线:起付标准为1.2万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5%,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70%、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75%,年可报销大病保险40万元。
4. (特药)省级大病统筹保险:
起付标准为2万元。报销比例60%,年最高补偿20万元。
5. 无责任人的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比例8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