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生育津贴由一次性支付变为按月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生育医疗费结算的次月核定产假总天数,生育津贴压月支付。系统每月根据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自动计算生成当月生育津贴应支付数据。单位发生变化时以待遇所属月所在单位生成津贴数据,发放给待遇所属月所在单位。生育津贴首月与次月一起支付。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以外其他统筹地区或由企业转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灵活就业参保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职工停保、断保的,三个月内完成补缴后继续发放,超过三个月补缴的,停保或断保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予支付;本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自转入当月由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信息于核定完成的次月初推送到网报端,每月10日前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支付。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系统自动反馈到网报端,并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