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报销条件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人员范围
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定额补贴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单位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定额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享受生育津贴人员范围
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异地、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并备案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定额补贴标准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顺产2000元,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2500元,剖宫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1200元。
3、灵活就业人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定额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