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廊坊市实施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廊坊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市社平工资的,以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市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廊坊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为6.4%(6%+0.4%),个人缴费比例2%;
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为7%(6%+1%),个人缴费比例2%;单建统筹的困难企业合并实施后缴费比例6%(5%+1%)。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