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
三、领取流程
1.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携失业职工完整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2.受理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手续;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提交审核;
3.审核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即时办结,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市直办理地点: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六、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916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