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期间,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恢复业务办理后,可通过社会保险业务服务渠道查询缴费情况。
(二)暂停期间未及时办理的待遇申报类业务,恢复办理业务后优先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暂停期间,需办理工伤保险新参保业务的,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电子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工伤职工可根据伤(病)情需要,在4月29日18时前通过协议医疗机构社保卡刷卡记账一次性开足所需药品。
(五)暂停期间,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做好记账登记,待业务恢复办理后,按正常流程出院结算。
(六)暂停期间,因急诊急救确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可在协议医疗机构先行现金垫付住院或购药并留存支付票据,待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启用后,再按照零星工伤医疗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可报票据以手工备案审批认定时间为准)。
(七)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合理选择时间,尽量错峰办理,避免出现拥堵。
(八)2022年5月份的业务受理时间延长至5月27日24时,自2022年6月恢复至每月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