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
办理条件
一、可以上牌的
1、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经核验车辆和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2、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且经核验车辆和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3、对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不可以上牌的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3.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
4.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5.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挂牌登记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
停止办理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停止办理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及临时号牌发放业务。
禁止上路时间
2020年6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广大车主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退车、拆解报废等方式积极主动置换和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