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医保局医疗救助程序
一、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给付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第649号令)第三十条;
(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3〕19号);
(三)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微政发〔2014〕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社所(党群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机构报销凭证;
(四)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医保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医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微山县医保局。
(二)电话咨询:0537-822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