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
2. 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5以内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流程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后续救助。医保部门定期结算,救助金直接拨付到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其他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入户核实,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医保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
3. 审批。县医保经办部门应当对有关材料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审批意见,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审批意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