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对象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