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筑工程造价单价数据,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数额为:
多层(总楼层在7层以下含7层)42.5元/㎡;
小高层(总楼层在12层以下含12层)65元/㎡;
高层(总楼层在13层以上含13层)82.5元/㎡。
物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与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章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