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城区空调公共汽车实行季节性票价等问题的通知
市城区各公交运营单位:
为推进节能排减,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出行,公交优先”,引导居民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城区空调公共汽车继续实行季节性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区公共汽车实行一票制,空调公共汽车票价在每年不开空调的4、5、10和11月四个月份期间,执行1元/人次标准,其他时间执行2元/人次标准;非空调公共汽车全年执行1元/人次标准。
2、公共汽车IC卡票价仍按《关于济宁城区公共汽车IC卡票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8〕84号)要求执行。
3、特殊线路票价单独报批,特殊群体票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各公交运营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车辆醒目位置标识运营车辆类型与票价等信息,自觉接受乘客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原市物价局《关于济宁城区空调公共汽车实行季节性票价等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7〕13号)同时废止。兖州区公共汽车票价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授权兖州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