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1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62元。
(三)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78元、339元、201元。
(四)提高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142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706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198元。
(五)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