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摊),县(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资金分担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