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理对象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3)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
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4)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为15年)的,按“从长、从后、从户籍”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办理地址
沂蒙路173号或北京路33号社保服务大厅转移窗口交验材料
》》》办理时限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