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上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