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措施

地方特产2024-09-21 11:11:21未知

济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坚持一切为了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面进入实战状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有序组织处置工作,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二、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宣传引导、交通联防、市场交易管理、社会随访、应急保障、社区防治等各项措施,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迅速形成防控合力。

  三、严防疫情传播。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庙会、演出、比赛等公众聚集活动。暂时关闭济宁市范围内所有旅游景点,所有旅行社暂停接团或组团外出业务。影院、网吧、KTV等暂停营业。禁止提前开学、补课、培训和学校大型聚集活动。

  四、实施交通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在各高速公路出口,进入我市的国、省道市界入口,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以及县乡道路和农村公路联合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落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可疑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观,并移交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加强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

  五、开展群防群控。深入发动群众,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全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各社区(村)全面进入管控状态,对外来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依法做好隔离提示、留观并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六、动态开展外来人员摸排。落实社区(村)的管控措施,全面、动态开展外来人员排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组织回乡过年人员,如实向社区(村)、街道(乡镇)进行申报登记。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七、做好重点人员跟踪随访。对来自湖北等疫情较重地人员,卫生健康、公安、村(居)委会建立联合跟踪随访工作机制,有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全部进行居家隔离,不得外出;与疫情较重地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逐一登记在册,确保涉疫情较重地来济人员动态全掌控。

  八、加强病例管理。强化预检分诊,加大发热患者筛查力度,发现有不适症状的,及时进行医学观察,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实施医学观察。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全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坚决阻断疫情扩散蔓延。

  九、全力做好医疗救治。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指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将确诊病例集中在定点医院救治,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将病死率降至最低。

  十、强化医务人员防护。严格落实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加强医院感染与控制,严防各类院内感染事件发生。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十一、注重人文关怀。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开展人文关怀,及时提供心理健康疏导。

  十二、强化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社区(村)对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和社区体育健身、养老服务、儿童游乐等公共设施进行全方位、定时定点消毒,对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等进行重点清洁和消杀。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宣传、人员排查监管和病毒消杀工作。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对已从湖北等疫情较重地调入的野生动物进行严密监控,摸清掌握供应去向。禁止从湖北等疫情较重地调入野生动物和畜禽。

  十四、规范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全媒体传播力度,全面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动员全民参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群众战胜疫情的信心决心。

  十六、做好防控物资保障。落实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保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十七、强化市场管理。加强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督促各商超、农贸市场严把生鲜食品进货关,加强源头追溯管控;督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方位定时、定点消毒。

  十八、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关注网上网下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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