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转让流程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核表:
1、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5、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条件的,与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回购价款。
(三)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房产管理局名下。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应自收到回购价款之日起7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交予市房产管理局。
注: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免征契税和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