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低保(泰安市低保政策)

地方特产2024-09-24 22:01:33佚名

泰安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低保(泰安市低保政策)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十)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一)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十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四)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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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本文标签: 低保  标准  住房  家庭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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