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大病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月31日)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费用、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住院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2、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的部分,均按55%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7000元。
3、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30000元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7000元。
(二)门诊救助
1、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
2、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3、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按照以下标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最高救助限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
2.其它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