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内容: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不能报销内容:
1. 我市生育医疗费按项目支付和报销,项目之间不能累加,出现生育并发症的按生育医疗费和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之和据实限额报销。
2. 如果从妊娠到分娩过程中出现两、三种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也不能重复享受。
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内容:
1. 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
2. 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未经过审批的费用;
3. 治疗妊娠合并症的费用;
4. 治疗生育之外其他疾病的费用;
5. 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6. 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