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3、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4、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
5、购买(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承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承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