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工资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口规模和生育水平等具体情况,制定鼓励育龄夫妻按政策生育的优惠待遇。
【拓展内容】
产假休完了,是否可以再申请休哺乳假?
可以申请哺乳假的。根据《江苏省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