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我市对具有本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简称“单人保”。
其中,“家庭生活困难”是指: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相关政策规定。
申请“单人保”的残疾人包括:
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语言、听力等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该类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5%发放。另外,低保对象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还可按照低保标准的35%领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5%领取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申请“单人保”的大重病患者是指:在提出“单人保”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该类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
【拓展内容】
失信惩戒措施
在告知承诺制推行期间,如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助物资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助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