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条件一览:
1、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我市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且缴纳社会保险)并实际到岗就业;
4、在我市基层单位(东台镇、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的基层单位除外)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