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学生资助对象?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承诺。具体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学校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并承诺→学校核实认定→学校公示结果→学校建档备案
《办法》中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