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转移材料:
参保人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转移
1、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参保人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变更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