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省、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可申报省、市补贴,不足部分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足。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培训机构或补贴企业的方式。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方式。享受区稳岗援企补贴的企业,其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原则上在企业享受稳岗援企补贴的资金中先行列支。
3.其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缴费12个月以下的企业在岗职工、本区灵活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技能培训项目的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技能培训项目且在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缴费12个月以下的企业在岗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岗职工,按《补贴目录》标准的7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