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落户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申请材料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人员申请恢复在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的、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2、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3、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4、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须提供) (非必须)
5、其他材料1 (非必须)
6、其他材料2 (非必须)
7、其他材料3 (非必须)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费用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