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足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桂林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桂林足协”)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各级足球比赛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1 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字[2016]130 号《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订。
第三条 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桂林足协负责桂林市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足球协会负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桂林足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桂林足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足球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协助桂林足协制定桂林市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委派裁判工作;推荐本市足球裁判员参加各级裁判培训或裁判工作。
(二)裁委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裁委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三)裁委会须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 裁委会由桂林足协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足协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需报桂林足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足球裁判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国际级裁判员分为国际级裁判员与国际级助理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桂林足协技术等级认证制度规定。
(一)裁委会将结合本市及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等级裁判员培养计划,并对符合申报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培训班资格的裁判员组织统一测试,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申报人员须参加桂林市足协裁委会组织的或认可的规则理论考试、体能测试、临场实践考核,并获得合格成绩,方可申报。桂林市足协裁委会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结合职业道德、综合能力、平时表现等条件, 予以审批。裁委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一级裁判员学习考试;并指导各县(市)、区协会裁委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至少每年举办两次三级裁判员招募考试。
第九条 桂林足协负责桂林市足球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及英语水平等。另外,裁判员还将接受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掌握并能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三级裁判员由县(市)、区足协(或经授权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审批后由县(市)、区足协报桂林市足协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获得三级裁判员资格至少满一年。经县(市)、区足协推荐,由桂林足协培训、考核和审批。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审批后由桂林足协报广西足协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获得二级足球裁判员资格至少满一年;由桂林足协裁委会对其评估和推荐。一级裁判员由广西足协负责培训学习、考核。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应注册 1 次,注册的有效期至下一次规定的注册日期之前。各级裁判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注册,逾期按放弃注册处理。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人员,其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1.本市各等级裁判员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须向桂林足协注册,进入桂林市足球裁判员数据库。未注册的裁判员不能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执裁工作。
2.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各级裁委会的纪律处罚;
(二)两次不能参加各级裁委会委派的裁判工作的,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
(三)全年未参加裁判活动和担任裁判工作的;
(四)未经足协裁委会同意,擅自承接或组织人员承接赛事裁判任务的。
3.第三次被暂停注册的,直接取消裁判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足球裁判员在桂林足协进行年度注册,并报上一级足协备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六条 桂林足协负责选派在桂林市注册的足球裁判员执法各级足球赛事。县(市)、区足协可以选派在本地区注册的足球裁判员执法本地区组织的各级足球赛事。
第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在桂林市足协官网上公示。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桂林市级(含)以上各级各类足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桂林足协裁委会组织的裁判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桂林足协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各级各类足球比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级各类足球比赛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六)如个人受邀执裁本市或市外举行的社会各级足球赛,主动报桂林足协裁委会,经同意后参加。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测评和处罚
第二十条 桂林足协每年对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测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的裁判监督和裁判长,或者成立测评考核组(如:比赛官员、比赛监督、领队、教练及球迷等)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进行相关考核,并向桂林足协裁委会反馈考核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相关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相关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桂林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