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流程
自愿缴存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清远市归集银行(自愿缴存人可自由选择归集银行)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自愿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并现场签订《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现场办结)。
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