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14、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15、失控发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