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张家港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幼儿。
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产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4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辖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幼儿。
4.小班招收3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等小班招生结束后,再根据资源情况决定是否开设托班。